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天津重要講話精神,在推動文化傳承發展上善作善成,實現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增強區域文化軟實力,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條建設文化產業創業基地。對于入駐文化產業基地的文化創意、網絡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文化(含文物、藝術品)貿易等產業及其關聯產業的企業與機構,經審批可給予最長3年免租金扶持。
第二條支持初創企業落戶。對注冊當年正常運營且產生區域貢獻的初創文化企業給予落戶補貼,其中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落戶補貼,其他類型企業給予最高1000元的落戶補貼。
第三條支持優質文化企業引進。對投資方為世界“500強”、全國文化企業30強、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以及其他對產業帶動性強、經濟貢獻突出的新落戶文化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50萬元獎勵;對文化產業影響大、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重點企業或重大項目,經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審定,另行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條支持企業申報各類稱號。支持企業申報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國家級優質版權企業等資質,對首次認定并產生區域貢獻的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型中小企業、天津市雛鷹企業,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對首次通過評價的瞪羚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30萬元獎勵。
第五條支持企業融資。支持文化企業申報各類扶持資金,支持各類金融機構面向文化企業提供信貸服務,探索版權、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對參與發行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文化企業通過審定后按照實際發生的擔保費、評估費、保險費合計的50%進行補助,每家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通過版權質押獲得融資的文化企業通過審定后按質押融資基準貸款利息的50%予以財政貼息補助,同一企業當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六條支持人才聚集。加強文化產業人才引進和培養,對具有突出專長和行業影響力并做出較大貢獻的高端文化人才,享受人才引進、培育、安居、教育、醫療等綜合人才支持政策。鼓勵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園區合作培育文化人才,通過共建人才培養實訓基地等,加快復合型專業人才培養。對以全職工作形式引進頂尖、卓越、領軍人才的,按照到崗人才年薪的20%給予高層次人才獎勵,金額分別不超過60萬元、30萬元、5萬元。
第七條支持企業創新發展。鼓勵文化企業走“專精特新”路線,研發數字化項目產品及服務,通過數字出版、數字影視、數字演播、數字藝術、數字印刷、數字創意、數字動漫、數字娛樂、高新視頻等新型文化業態,改造提升傳統文化業態,為工業、商業、服務業等實體產業賦能。對于獲評天津市“專精特新”企業、天津市“專精特新”種子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75萬元、15萬元獎勵。
第八條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按照《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所規定行業范圍,對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納入保稅區規模以上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范圍且兩年內未退出的規上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一次性補貼;同時健全重點項目全生命周期服務保障,定期召開文化產業鏈座談會,促進信息共享、資源整合,結合上下游合作需求爭取相關政策,壯大產業鏈條。支持和幫扶轄區文化企業開展各類知識產權項目申報,努力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和市場競爭力強的知名品牌。
第九條支持打造區域品牌。鼓勵企業圍繞海港、空港、臨港三區域的特色地標,培育打造競爭力強、美譽度高的區域文化IP與活動品牌。獲得國際國內專業創意設計獎項、音樂獎項、文學獎項的,或在新聞媒體傳播中被認定對提升保稅區形象產生較大影響力的原創作品,給予每個項目實際投入30%且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條支持舉辦各類文旅活動。對于注冊在保稅區的文化企業或機構在區內舉辦市級及以上規模的高峰論壇、文化旅游節、創新創意大賽、文物(藝術品)展覽等活動,經評審后,給予活動實際投入費用的50%且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鼓勵保稅區文化演藝類、文化(含文物、藝術品)貿易類企業舉辦具有行業發展影響力的展會、節慶、演藝等文旅品牌活動,給予保稅區文化中心等場地使用支持。
第十一條支持文化進出口。對文化服務進出口減少審批事項,簡化手續,縮短時限;對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符合條件的文化類進口貨物適用保稅政策,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倉儲時間不受限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貨物在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可自由進出。
第十二條支持開展保稅倉儲展覽。對在轄區內綜合保稅區注冊的文化(含文物、藝術品)貿易企業,提供開展保稅倉儲、保稅展覽、保稅交易的平臺,保稅倉儲及展覽展示補貼標準為不超過1元/平方米/天,每家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補貼方式為先交后補。
第十三條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上級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保稅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本措施由天津港保稅區文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